如果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核减应缴的物业服务费用?日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如确能证明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存在明显瑕疵,且物业服务对该业主有特殊性,法院可酌情支持业主减免相应物业服务费的要求。
在《意见稿》中,浙江省高院对物业服务费核减、物业服务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了初步明确。征集意见结束后,该院将再讨论,最后形成定稿,下发各级法院指导审判工作。
《意见稿》第19条规定,在物业服务人追索服务费的纠纷中,单个或少部分业主如确能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存在明显瑕疵,且相关物业服务对该单个或部分业主有特殊性,要求减免相应物业服务费,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参与起草《意见稿》的浙江省高院法官告诉早报记者,这里包含两个要件,物业服务确有瑕疵、该瑕疵针对要求核减物业费的业主,如A幢的防盗门坏了,导致小偷进入窃走财物,B幢的业主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核减物业费。
具体核减时,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费用部分据实适当核减;不能区分具体收费项目的,根据物业服务人收取的服务费数额、提供服务具体情况、业主欠费情况等,综合认定核减比例、数额。
那么,由谁来举证证明物业服务有无瑕疵?《意见稿》第21条提出: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应提出初步证据;物业服务人有异议,应举证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了义务。也就是说,业主提出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发生转换。据介绍,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物业服务的专业性强,普通业主这方面的知识匮乏;而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的一些资料,如保安巡逻、维修保洁、设备运行记录等又都由其物业服务人保管,其举证能力明显强于业主。让业主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