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接待的业主咨询中,经常有些业主会咨询这样的问题:“新房未入住要不要交物业费?”对此,我们链接《物权法》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为大家解读这样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其次,我们再了解一下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构成。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三,要认清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由于物业管理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持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这一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业。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基于物业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即物业公司不只是为某一位业主提供服务,不能因为某位业主不入住而停止对绿地进行养护、停止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停止设备设施的运行等服务,因此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公司都已经提供了服务(公共部位保洁、绿化、秩序维护以及公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维修等),所以都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